卫生部关于(电子)病历书写规范的两个通知
新的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》里面,作了一些改动,其中与临床关系最密切的是:对病情稳定的患者,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。以前是5天,现在改成3天。这样以来,工作量较之前大大增多,一个医生如果管10个以上病人,那么天天就忙于写病程记录了,何况我现在要写的是20个患者的病程记录。我觉得这个规范可以更具体,更科学一些,让医生腾出更多的时间真正为患者去“看病”,而不是每天忙于书写病程,有的病情稳定的患者的确没什么可写的。把有限的时间和精力用在危重病人、疑难病人或是病情稳定的患者身上,去分析、讨论、总结更加有意义。病历书写当详则详,该简则简,如果厚此薄彼光顾着赶病程而忽略了病程记录的真正意义,是得不偿失的。当然了,在当前的医疗环境下,病程的书写显得尤为重要,病历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。而实际上,通过一段时间工作的揣摩和体验,我觉得3天记一个病程倒也可行,有事没事记上一个病程,整个病历阅读起来更加详细,连接更紧密。但我觉得应该继续改进:
1、一个病程应该有明确的字数要求,应该说至少多少字,该详就详,当简则简。现在医院为了防止病程太短就一句话,很笼统的要求不能少于3行,这首先就会受到电脑分辨率的影响,很明显是不科学的。这也是没办法的事。其实这完全可以形成一个规定,比如不少于20个字,对于病情稳定的患者为什么就不能写一句话呢,“该患病情稳定,未诉不适,查体无特殊,今日无特殊处理”为什么就不行呢?非要把阴性体征描述一遍才有意思吗?当然,这样以来,可能很多病程记录里面会出现千篇一律的“该患病情稳定,未诉不适,查体无特殊,今日无特殊处理”,这怎么办呢?不知道怎么办!其实病程就是如实记录患者的病情变化、分析和处理等情况,如果从医嘱上看的确有处理而没有记录,就写了那一句话,那就是不合格病历呗,还能怎么办,就是医生的态度和水平问题了,总之就是这么个意思,具体的有待商榷,我现在20个病人,每天基本上有7、8个无新的处理,但一看时间,3天到了,也得记上一个病程,不少于3行,很繁琐。
2、“至少3天”怎么理解?如果严格按字面意思来讲,那么如果2010.3.5 8:00记录一次病程,下一个病程记录就应该是在2010.3.8 8:00之前,只要超过8点,那就大于3天了。而如果8号的8点以前写了,那就不是3天1个,而是3天2个病程记录。这点科里的几个同事也在争论。我个人的观点是:比如5号写了,至少8号又该写了,再下一个11号该写了,只要在当天就可以了,毕竟《规范》里此处用的3天,而不是72小时。如果非要抠字眼,上面的那个例子,8号的8点以前写,再下一个就是更以前,再再下一个就是更更以前,一次比一次往前赶,明显不对嘛。——当然很多时候并不是数着天数写病程,病情有变化、有处理的,也还是该记就记,即使上午刚写的,下午该写也得写。
“至少3天”还有一种理解:比如第1个3天里面是第1天写的,第二个3天里面是第3天写的,也是“3天1个”啊,但2者间隔了5天哦,这点已经证明不行,会被医院罚死的。
——希望医生读者谈一下你们的看法,你们医院是怎么规定的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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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在很多时候我们对病情稳定的病人的病记都是复制粘贴,改一改就OK。
这倒是挺普遍的,但只是临时应对之策,并非长久之计哦。